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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 1.2 万吨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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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 1.2 万吨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年加工金属配件 1.2 万吨建设项目变动

建设地点

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工业园

原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内

建设单位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202514

审批日期

2025721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 1.2 万吨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25年4月25日经我局批复,因建设内容重大变动,进行重新报批,本变更项目环评批复之日起,原批复(株渌环评表〔2025〕6号)同时废止。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200万元在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工业园原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内对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原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建设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项目。本次变更不新增用地,变更后项目占地面积15653.4m2,总建筑面积约87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新建机加工车间,在车间内安装一条机加工生产线;②依托现有的涂装车间,新建一条喷漆生产线和一条喷粉生产线,并配套设置废气等环保处理设施;③对涂装车间内三华公司原有二条电泳生产线保留一条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另一条进行拆除。项目建成达产后,可生产金属构件(底板、桥梁支座、风电产品、护栏架等)12850吨/年,其中喷漆面积约10000m2,电泳面积约50000m2,喷粉面积20000m2。电泳生产线仅对本公司产品进行深加工,不得厂外来料进行加工。

根据湖南凯灵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版)》(湘环函〔2024〕26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喷漆生产线的水帘、水喷淋水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频率1次/月),更换后的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电泳生产线废水、喷粉生产线前处理废水一同经厂区现有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微电解+物化沉淀+SBR 生化池处理”工艺,处理规模20m3/d)处理达标后排入王家洲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其中石油类执行一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机加工生产线采用湿法加工,粉尘经车间通风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TA001)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生产线粉尘经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喷漆生产线:打磨、除尘粉尘收集后经滤芯除尘器(TA003)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设置密闭式调漆室、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式房间内进行,且保证有机废气收集处于密闭负压状态;调漆室、喷漆室1、喷漆室2、流平室和烘干室2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水帘+水喷淋+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TA005)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喷漆室3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先采用干式过滤装置(TA004)处理后再进入水帘+水喷淋+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TA005)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室1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TA006)处理后通过 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与喷漆废气一起由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泳生产线:电泳工序废气无组织排放;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7)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与电泳烘干固化废气一起由 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粉生产线:喷粉工序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分离+滤芯过滤装置(TA008)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固化工序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9)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与固化有机废气一同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抛丸废气(DA001)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喷漆生产线废气(DA002)、电泳生产线废气(DA003)和喷粉生产线废气(DA004)中,二甲苯、苯系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照执行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制,同时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中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炉窑旁颗粒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要求。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西侧执行4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屏蔽纸、漆渣、废过滤纸、废活性炭、废稀释剂、化学品废包装桶及含油抹布手套、废槽液、槽渣、废超滤膜、污泥、废矿物油和油桶、废切削液、沾有切削液的废渣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打磨、除尘工序和抛丸工序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和废布袋、废滤料(废活性炭)及废RO膜、废树脂粉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实施前企业原有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72t/a、氨氮0.09t/a、总磷0.002t/a、VOCS0.6t/a、二氧化硫0.70t/a、氮氧化物0.72t/a。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7t/a、氨氮0.01t/a、总磷0.001t/a、VOCS1t/a、二氧化硫0.01t/a、氮氧化物0.07t/a,较项目实施前新增总量指标为VOCS0.4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 1.2 万吨建设项目变更环评公示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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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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