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境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依托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年综合利用30万吨锂渣、10万吨固废石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华新环境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依托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年综合利用30万吨锂渣、10万吨固废石膏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湖塘村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华新环境工程(湖南)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5〕13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6月27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华新环境工程(湖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新环境工程(湖南)有限公司依托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年综合利用30万吨锂渣、10万吨固废石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华新环境工程(湖南)有限公司拟投资50万元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湖塘村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厂区内依托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建设年综合利用30万吨锂渣、10万吨固废石膏项目。本项目不新增用地,不新增仓储设施,项目不新增设备。项目锂渣作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混合材的替代原料,石膏渣作为水泥磨石膏的替代原料,本项目不改变进入水泥磨原料的总量,不改变水泥产品的产能。 根据湖南天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版)》(湘环函〔2024〕26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废水收集系统、废水回用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粉磨站粉依托水泥厂已有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原有排气筒排放(编号:DA051和DA052);原辅材料堆棚密闭;原材料在厂区内部转运均采用皮带密闭运输,在卸料口、装料口、各转运点设置围档和喷淋设施,厂区入口处设置喷淋除尘装置。颗粒物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表1中“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标准限值要求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滤袋、实验室危废、废活性炭、过滤沉淀物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水泥包装袋、废金属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 本项目锂渣作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生产线混合材的替代原料,石膏渣作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水泥磨生产线石膏的替代原料,不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