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口区淦田镇太湖风电场二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渌口区淦田镇太湖风电场二期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龙门镇 |
建设单位 | 大唐华银株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5〕10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6月5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大唐华银株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渌口区淦田镇太湖风电场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唐华银株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28026万元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龙门镇建设渌口区淦田镇太湖风电场二期项目。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27.76hm2,其中永久性占地0.38hm2,临时性用地27.38 hm2,项目拟安装8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为50MW,预计年上网电量为84.42GW•h,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1688.33h。风电以35kV集电线路接入已建渌口区淦田镇太湖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升压站,再经升压站升压至110kV,以1回110kV线路接入淦田110kV变电站(送出线路另行环评)。 根据湖南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关于发布株洲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版)的通知》(株环发[2024]22号)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一)严格废水环境管理。东区在李家村村民房前空地、西区在龙形村村委会前空地各设置一个洗车平台和洗车废水沉淀池,洗车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租赁周边民房食宿,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民房废水处理系统;施工生产管理区人员废水依托一期升压站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 (二)严格大气环境管理。项目不设搅拌站,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工地应严格落实施工场地扬尘防治“8个100%”的要求,工地围挡封闭、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出入工地车辆清洗、易起扬尘作业面湿法施工、渣土密封运输、裸土物料覆盖、建筑垃圾规范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三)严格噪声环境管理。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生产;加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维护、保养;运输车辆经过村民集中区附近道路控制车速、禁鸣;在不影响村民出行情况下,靠近村民房屋施工时设立施工围挡。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严格风机选型,选择低噪声机组和变压器;加强风机机组设备维护;风机平台外扩550m范围的风电机组的噪声控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预留噪声防治资金,定期噪声跟踪监测,发现超标情况,及时增加噪声防护措施。运营期风机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固废环境管理。移挖作填,土石方合理平衡,弃渣及时清运,规范堆置于弃渣场内;表土剥离后暂存,用于后期植被恢复;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清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严格生态环境管理。采用宣传栏、挂牌等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教育宣传力度;复核调查工程区重点保护物种;优化风电机组位置,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减少对植物的破坏;对临时占地及时采取植树种草、合理绿化,对永久性占地进行生态补偿;表土剥离后用于后期植被恢复;避免大开挖;对野生动物和鸟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和调查;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1.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环保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3.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制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三)其他事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
渌口区淦田镇太湖风电场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 - 公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