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5年4月18日
项目名称 |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工业园原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内 |
建设单位 |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精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收购了位于湖南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工业园的株洲三华车用部件有限公司,收购完成后,株洲锦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150万元,利用三华公司现有厂房并新建一栋机加工厂房,建设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15653.4m2,主要内容为新建机加工生产线和一条喷漆生产线,并配套有废气等环保处理设施,同时对三华公司原有二条电泳生产中拟保留的一条电泳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条电泳生产线进行拆除不再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加工处理金属构件(底板、桥梁支座、风电产品、护栏架等)共计1.2万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区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电泳生产废水和定期更换的水帘、水喷淋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石油类工业类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一并汇入王家洲污水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湘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有组织: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设置密闭式调漆室、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式房间内进行,且保证有机废气收集处于密闭负压状态,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器/水帘+水喷淋+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电泳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经处理后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其中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同时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和二甲苯满足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 2017)表1中表面涂装行业标准要求。 无组织: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和除尘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收集后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车间外颗粒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标准要求,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声环境影响分析:噪声主要来源于燃烧机、喷涂线、电泳线、空压机、风机、抛丸机车床、铣床、CNC、焊机等设备,噪声值在65~90dB(A)之间;经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场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临路侧4类标准。 固废影响分析: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