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湖南株洲渌口区第三季度县级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中,8月8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奇迹超市青龙湾店的小米辣(辣椒)进行抽检,经检验,小米辣(辣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00253
产品名称:小米辣(辣椒)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渌口区奇迹超市青龙湾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惠天然路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9月9日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514444),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3日从湖南蔬小菓生鲜配送有限公司进购涉案小米椒12公斤,进价12.5元/公斤,售价13.96元/公斤,货值金额167.52元。至案发之日,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入库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单,索证索票结果经提供人认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小米辣(辣椒)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获知检验结果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供货商情况等证据,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和快速检测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没有过错,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如下:加强内部管理,严把进货关,确保采购、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2025年12月2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5﹞26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等整改措施。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