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湖南株洲渌口区第三季度县级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中,8月5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溪谷生鲜超市的小米辣(辣椒)和胡萝卜进行抽检,经检验,小米辣(辣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00191
产品名称:小米辣(辣椒)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00199
产品名称:胡萝卜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渌口区溪谷生鲜超市
经营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社区上海名苑2栋106/107号5栋104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9月5日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514002、№: FJ2514009),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分别从长沙县黄兴镇梓旭蔬菜经营部购进涉案小米椒5公斤,进价5.2元/斤,售价5.98元/斤,货值金额59.8元,获利7.8元;从长沙县黄兴镇陈琳蔬菜经营部购进涉案胡萝卜17.5公斤,进价1.7元/斤,售价2.98元/斤,货值金额104.3元,获利44.8元。当事人索取了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票据以及快速检测报告。经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验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小米辣(辣椒)和胡萝卜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获知检验结果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供货商情况、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复等证据,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二)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生产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本应当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两种涉案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没有过错,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8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5﹞22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等整改措施。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