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湖南株洲渌口区第二季度县级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中,6月18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军宝农副产品生鲜店的小米辣(辣椒)进行抽检,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00055
产品名称:小米辣(辣椒)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渌口区军宝农副产品生鲜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世纪商业广场10栋17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23日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509712 ),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从株洲市芦淞区金世纪果品大市场购进小米辣20公斤,进价7.8元/公斤,以10元/公斤售出,至案发之日,上述小米辣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获利44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小米辣的进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小米辣快速检测报告。但经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芦淞区星明蔬菜批发行否认于2025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销售了涉案小米椒,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其提交的供货商资料属实,且当事人供述,上述供货商许可证和农残快检报告并非进货的同时索取,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小米辣(辣椒)20kg全部售出,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供货商情况、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函》的回复等证据,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减轻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1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4元。2025年10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5﹞75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提出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等整改措施。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