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CBXMRC9P;
经营场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6楼1600-G164;
经营者:林*妹,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联系电话:186****18005,住址: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贯岭村姚岙内1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具销售;灯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卫生洁具销售;水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皮革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自2024年7月以来,我局陆续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6份,消费者举报淘宝平台上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经营的店铺“小小陈全球母婴”店销售的糖果和维生素胶囊无中文标识,疑似三无产品,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导致上述消费纠纷无法查证调解,于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渌)市监责改〔2025〕2572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7月11日前改正。因穷尽一切办法无法送达,2025年7月8日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8日公告期满。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核准的注册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未见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登记档案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体经营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名称: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经营者:林*妹,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6楼1600-G164,资金数额为2万元。当事人设立登记后,未在实际的登记地址经营,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6份。证明当事人连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情节严重等事实;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两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截图打印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事实;
四、南洲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入住该产业园;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5年8月20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常驻和经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7天内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裁量基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的营业执照。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满三年。自列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上交我局,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