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株洲市九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CC4D349W;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7楼1730;
法定代表人:吉X,女,1991年4月1日出生,籍贯:江苏扬中;
身份证件号码:321182XXXXXXXXXXX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其他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具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仪表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2024年8月,我局陆续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3次,称当事人虚假宣传培训课程,收取费用后不按约定提供服务。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和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导致上述消费纠纷无法查证调解,于2024年3月1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登记的住所常驻或经营,也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当日报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拨打留存电话、查询登记档案,公司住所物业公司证明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吉X,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7楼1730,注册资本10万元的株洲市九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7楼1730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办公经营,法定代表人吉霞和监事贺武杰无法取得联系。对比登记申请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系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登记,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事项;当事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申请移出的事实;
2.当事人登记申请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3.南洲产业园入驻单位名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入驻产业园,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4.《房屋未使用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申请资料中的《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用,实际当事人并未使用该场所;
5.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连续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5年8月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未在登记住所常驻和经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投诉、举报3次,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纠纷无法化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 违法行为: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裁量基准。经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株洲市九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满三年。自列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