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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市监处罚(2024)46号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河包德心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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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46

 

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河包德心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社会信用代码:52430221MJJ780055B;

法定代表人:文*德

联系电话:189*****9;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河包村廖家组;

业务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教育局、卫健局对当事人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使用的湘菜源柴火香干已超过保质期,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经过现场检查,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从湖南范小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湘菜源柴火香干一包。(生产商:湖南湘菜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 GB2712-2014;保质期:5天;厂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涧山村;生产日期:2024-08-30。)进价38.6元/包,案发之日库存的上述湘菜源柴火香干6片,已经拆封,并保存在食堂冰箱内,其余湘菜源柴火香干在过期后使用了6-8片,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没发现食品超出保质期,并将过期食品用于幼儿园食堂使用,主观上存在过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食堂现场状况和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位置等事实;

证据五2024年9月20日询问笔录一份,配送清单一份,证明上述超过保质期柴火香干的来源、数量、价格以及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等;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送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等;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柴火香干的来源

证据八、株洲市渌口区校园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清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九、当事人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查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410 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4〕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4年11月7日向我局提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书面申请,认为系首次违法,过期香干未提供给幼儿食用,数量少(仅6片),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公立幼儿园经费严重不足,愿意接受处罚。我局认为申辩理由正当,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首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量办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库存食品、食品原料管理,杜绝过期、变质食品流入餐桌,减轻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柴火香干6片;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渌口执法大队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向指定银行交纳没收款项后,再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缴纳罚款,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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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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