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市监处罚〔2024〕17号
当事人:渌口区古岳峰镇瑶瑶日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郭**,*,现年*岁,籍贯:湖南**;
身份证号码:43***********2;
住址:湖南省********;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RHM3008;
经营场所:渌口区龙船镇王十万村王十万组;
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来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过查询发现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报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个体登记打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报送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的原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作出处罚决定前的2024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渌市监罚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4年8月30日报送了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九、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市场主体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3000元以上少于7000元的罚款。
经研究,决定从轻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渌口执法大队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后再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