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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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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

株渌市监处罚〔20252

 

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7月以来,我局陆续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6份,消费者举报淘宝平台上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经营的店铺“小小陈全球母婴”店销售的糖果和维生素胶囊无中文标识,疑似三无产品,202572日,执法人员到你店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因通过你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导致上述消费纠纷无法查证调解,于当日执法人员向你店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渌)市监责改〔20252572号),要求你店在2025711日前改正。因穷尽一切办法无法送达,202578日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88日公告期满。20258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你店核准的注册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未见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登记档案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你店于2023315日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体经营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名称: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经营者:林*妹,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161600-G164,资金数额为2万元。你店设立登记后,未在实际的登记地址经营,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6份。证明你店连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情节严重等事实;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你店的主体资格;

三、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两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截图打印一份,证明你店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事实;

四、南洲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一份,证明你店没有入住该产业园;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综上,我局认为: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你店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常驻和经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裁量基准,经研究,拟对你店(株洲市渌口区桂莎才食品店)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拟将你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做出决定书之日起,自列入期满一年后,你店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视为没有意见。


    本局联系人:王亚东   联系电话:15292177077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学堂路25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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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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