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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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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

株渌市监罚告20255

 

株洲市渌口区顺翔网百货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2025年5月20日收到《渌口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示函》,经核实,我局于2025年4月以来陆续收到“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转来的投诉单3份,分别是消费者在抖音平台向你店购买书籍商品,收货后发现涉嫌售卖盗版书籍和虚假发货。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到你店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现场核查、查询登记档案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你店于2025年2月20日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名称:株洲市渌口区顺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栋1单元5楼9030室,资金数额为1万元。2025年6月24日我局报批准立案,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6日,经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你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因你店无法联系,导致消费纠纷无法处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你店在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渌口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示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3份,证明你店连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情节严重等事实;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你店的主体资格;

四、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两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送达截图打印一份,证明你店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事实;

五、南洲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一份,证明你店没有入驻该产业园;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综上,我局认为: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你店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常驻和经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消费纠纷无法解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裁量基准,经研究,拟对你店(株洲市渌口区顺翔网百货店)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做出决定书之日起满三年。自列入期满一年后,你店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视为没有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视为没有意见。


    本局联系人:王亚东   联系电话:15292177077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学堂路25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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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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