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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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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告〔202512

 

株洲市渌口区隆好易百货店

本局调查办理你店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10月以来,我局陆续收到12345平台投诉3次,投诉你店诱导消费和虚假宣传等。因通过你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导致上述消费纠纷无法查证调解,于2024年12月19日将你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31日,我局在系统中检查到你店未改正违法行为、未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店仍未在登记的住所常驻或经营,也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当日报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拨打留存电话、查询登记档案,经营场所物业公司证明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你店于2024年10月18日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了经营者为李某杰,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栋1单元5楼8128室,注册资本1万元的株洲市渌口区隆好易百货店。通过对你店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店没有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办公经营,经营者李严杰无法取得联系。对比登记申请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你店登记机关提交的“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系虚假材料。你店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了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你店注册登记事项;你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申请移出的事实;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你店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3.南洲产业园入驻单位名单1份,证明你店没有入驻产业园;

4.你店登记申请资料1份,证明你店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5.投诉单3份,证明你店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事实;

6.场所提供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你店并未使用该公司场所,《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用。

以上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鉴于你店隐瞒重要事实未在登记住所常驻和经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投诉、举报3次,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纠纷无法化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裁量基准】 3.从重情形:提交虚假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及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经研究,拟决定:吊销你店(株洲市渌口区隆好易百货店)的营业执照。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拟你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满三年。自列入期满一年后,你店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也可对证据发表意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视为没有意见。

 

本局联系人:姚文华  潘超群

联系电话:0731-27616261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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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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