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株渌市监罚告〔2025〕10号
株洲市九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办理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8月,我局陆续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3次,称你公司虚假宣传培训课程,收取费用后不按约定提供服务。因通过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和留存的电话无法联系,导致上述消费纠纷无法查证调解,于2024年3月1日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仍未在登记的住所常驻或经营,也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当日报批准立案,通过现场检查、拨打留存电话、查询登记档案,公司住所物业公司证明等方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吉某,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7楼1730,注册资本10万元的株洲市九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栋17楼1730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办公经营,法定代表人吉霞和监事贺武杰无法取得联系。对比登记申请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你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系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设立登记。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了公司登记,存在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你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申请移出的事实;
2.你公司登记申请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3.南洲产业园入驻单位名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没有入驻产业园,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
4.《房屋未使用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登记申请资料中的《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用,实际你公司并未使用该场所;
5.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连续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隐瞒重要事实未在登记住所常驻和经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后未改正违法行为,连续被消费者投诉、举报3次,涉嫌违法行为无法查证,纠纷无法化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 违法行为: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裁量基准。经研究,拟决定吊销你公司(株洲市九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拟将你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做出决定书之日起满三年。自列入期满一年后,你店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姚文华 潘超群
联系电话:0731-27616261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