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湖南株洲渌口区第一季度县级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中,3月17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青椒进行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34447
产品名称:青椒
当事人名称:株洲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瑞和春天5栋112-1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4月18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503512 )送达至该公司,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胡记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场所为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蔬菜批发市场C5栋1010号进货30kg青椒,单价6元/kg,金额180元。被抽样2.13kg,以特价5.96元/kg售出,金额12.69元;其余均以7.96元/kg售出,共售出27.87kg,金额221.85元,货值金额共234.54元,共盈利54.54元。当事人在购入该批次青椒时有进货票据,但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食品安全检测报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青椒2.13kg用于抽检,其余27.87kg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供货商身份证等证据,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进行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裁量办法。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54元。2025年6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5﹞3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提出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尽量采购有规范检测报告的食材,严把进货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等整改措施。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