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督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2025年5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4-25
字体: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湖南株洲渌口区第一季度县级监督抽检年关守护专项中,113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县渌口镇田园饭店购进的芋头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芋头(Cd )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31549ZX

产品名称:芋头

当事人名称:株洲县渌口镇田园饭店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松西子社区中塘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214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500623 )送达至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518日从湖南省株洲县龙凤乡天石村泉水组的村民颜某建手里购进芋头90kg,进价4.4/kg,金额396用于抽样2.4kg,单价6/kg,金额14.40元,剩余87.6kg已全部做成菜品售出。当事人采购上述农产品时有进货票据,索取了供货方的身份证明、产品合格承诺书,不知道所采购的芋头不合格,主观上没有过失和故意。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芋头已全部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供货商身份证等证据,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芋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芋头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明承诺书,不知道所采购的芋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没有过错,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025418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罚﹝2025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提出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尽量采购有规范检测报告的食材,严把进货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锁好索证索票等整改措施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