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430212569531549ZX
产品名称:芋头
当事人名称:株洲县渌口镇田园饭店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中塘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2月14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500623 )送达至该店,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从湖南省株洲县龙凤乡天石村泉水组的村民颜某建手里购进芋头90kg,进价4.4元/kg,金额396元;用于抽样2.4kg,单价6元/kg,金额14.40元,剩余87.6kg已全部做成菜品售出。当事人采购上述农产品时有进货票据,索取了供货方的身份证明、产品合格承诺书,不知道所采购的芋头不合格,主观上没有过失和故意。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芋头已全部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供货商身份证等证据,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芋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芋头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身份证明、承诺书,不知道所采购的芋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没有过错,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025年4月18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5﹞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提出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尽量采购有规范检测报告的食材,严把进货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锁好索证索票等整改措施。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