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 2024年第四季度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中,10月17日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励志鲜果和城国际店当日购进的海南香蕉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海南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两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430212569546957
产品名称:海南香蕉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渌口区励志鲜果和城国际店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和城国际104.105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FJ2417561),送达至株洲市渌口区励志鲜果和城国际店,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 2024年10月17日该店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飞飞水果批部购进涉案海南香蕉1件10kg,进价5元/kg,金额50元;被抽样2.362kg,单价7.96元/kg,金额18.80元;剩余7.638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9.6元,获利29.60元。案发后该店出具了召回书。该店在采购该批次海南香蕉时查验并索取了进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涉案海南香蕉的快速检测报告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主观过错。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海南香蕉已销售无法召回。执法人员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实施暂停销售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启动核查程序,根据现场检查笔录、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证据,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法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罚则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海南香蕉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查验了检测结果,不知道所采购的海南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没有过错,涉案后能积极整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予以教育。2025年2月11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5﹞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更换供货商,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留存资质和证明文件,严把进货关;加强门店管理,组织员工积极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杜绝后期此类事件发生。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