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医保处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株洲神康精神康复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1430221MA469Y8Y49
住所或地址: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园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朱*
根据上级交办工作要求,2022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方面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问题。
2022年5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肝功能常规检查项目内涵缺失总胆汁酸项目开具共3959次,超标准收费71262元;
2.电解质常规检查项目内涵缺失钙测定项目开具共3380次,超标准收费13520元;
3.电解质常规检查项目分解为钾、钠、氯、钙测定开具共61次,分解项目收费183元。
当事人未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总表(2017修改版)《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2021)》的规定,未执行项目内涵标准按项目标准价格计费、将规定打包定价计费项目分解计费,属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机构为涉案主体,核实法人身份。
证据二:肝功能常规检查超标准收费明细数据3959条及相关病历材料复印件5份;电解质超标准收费数据明细3380条及相关病历材料复印件5份;电解质常规检查分解为分项收费数据明细61条及相关病历材料复印件5份,证明该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及分解项目收费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院对检查发现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情况认可。
证据四:贺*《询问笔录》。证明贺*认可现场检查结果,认可该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情况,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为管理不善,对涉案的相关数据明细及金额84965元认可。
证据五:杨*《询问笔录》。证明杨*认可该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存在漏洞,医务人员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掌握不足。
证据六:吴*淑《询问笔录》。证明吴*淑认可现场检查结果,认可该院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存在漏洞,系导致价格执行错误的主要原因,对涉及的相关数据明细和金额84965元认可。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渌医保罚告字〔2022〕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主动退回损失基金,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元(8496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渌口支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渌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2年10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