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涉农补贴

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1-18
字体:

  
  为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等规定,结合渌口区实际,决定划定渌口区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焚烧秸秆等种类
  本通告所指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等农作物的根茎叶,以及树枝、落叶、杂草等。
  二、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域划分
  本通告划定区域为渌口区所有行政区域,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
  (一)禁烧区
  1、渌口镇:向阳社区、接龙桥社区、伏波社区、松西子社区、象石社区、新城村、均坝村、蛇头村、檀园村、宏夏桥村、大乡村、湾塘村、青龙湾村、王家洲村、杨梅村、双月村、渌口村。
  2、南洲镇:南岸村、湘东村、湘渌村、江边村、南山村、横江村、南洲村、马家湾村、荷塘村。
  3、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航空机场边缘外延10公里范围内。
  4、各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风力发电装置及有关设备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二)限烧区
  1、渌口镇:关王村、张公岭村、花园村、黄霞村、凳头村、福生村、油圳村、高泉村、晓岭村、漂沙井村。
  2、南洲镇:北洲村、大观村、早竹村、昭陵村、石板桥村、田家湾村、泗马村、洪桥村、洪桥村、红星村、昭陵居委会。
  3、淦田镇、龙门镇、龙潭镇、朱亭镇、龙船镇、古岳峰镇。
  三、秸秆禁烧、限烧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段、任何气象条件以及空气质量情况下都禁止焚烧秸秆,各镇、各级单位、所有权方、管理方要在农作物耕种区域设立明显禁烧标志。
  (二)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秸秆禁烧时段,禁止焚烧秸秆:
  (1)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2)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响应(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
  (3)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三)秸秆禁烧特殊情况管控要求
  在禁烧区或限烧区内,原则上资源化利用难度大、病虫危害较为严重的确需处置的秸秆,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审批后,并同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在乡镇监督下,耕种主体进行有序就地焚烧。
  四、秸秆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秸秆机械化收割,并开展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解决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监管部门管理,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及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渌政告[2023]2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附件:株洲市渌口区秸秆禁烧、限烧工作责任清单
                                                                 
  株洲市渌口区秸秆禁烧、限烧工作责任清单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要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各镇、村(社区)负责宣传、教育、劝导、巡查、监督等工作,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对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禁烧的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导,制止。
  二、部门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轻度污染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指令(仅因臭氧污染启动除外);负责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秸秆露天焚烧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秸秆露天焚烧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焚烧火灾应急防控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公路、铁路、航空等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建设;
  (六)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区域秸秆禁烧防控工作;及时发布三级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七)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及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宣传工作,负责舆情引导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为科学划定秸秆禁烧、限烧区,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27618211
  联系邮箱:287295686@qq.co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农业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