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
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县政发[2002]112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需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干警参加专业培训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承办县委、县人大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本级预算单位。收入包括公共预算、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既包括保障院机关及下属法庭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两庭”建设支出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5年预算数1703.99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1417.69万元,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286.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预算数1703.9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003.99万元,案件审判支出80万元,“两庭”建设620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1093.9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61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民陪审员工资及基本建设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3.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0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