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机构;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五)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管理、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的干部人事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2015年预算如下: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只含局机关。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法律援助办案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普法宣传工作经费及基层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5年预算数344.36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295.95万元,上年结转48.4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预算数344.36万元,其中,工资和福利支出76.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1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02.09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133.80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295.95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
2、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133.8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专项工作经费61.4万元,基层司法业务经费(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和安置帮教经费等)43.4万元,法律援助工作经费29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我局“三公”经费预算数10万元:
1、公务接待费4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
附: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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