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房产政策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房产管理地方性文件、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储备、销售、分配和交易等管理工作及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批;实施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负责全县房改工作,指导企业房改和处理房改售房遗留问题。
3、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县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负责房屋产籍综合档案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各类房产交易行为;指导房产评估、经纪、中介咨询等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4、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及开发项目审定、资本金监管、竣工综合验收、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管理等;负责住宅性能管理与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
5、指导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6、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管。负责管理全县物业维修资金;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和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其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8、管理城市直管公房。负责城市直管公房的修缮、改造、设施建设、维护和经营;负责城市直管公房租金管理工作。
9、房地产市场监察执法。负责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查处全县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10、房产管理行政复议。实施房产仲裁,受理和调处房产矛盾纠纷;负责受理和调处房产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
11、房地产业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工作。
12、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等专项经费。
纳入我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株洲县兴房测绘所,(2)株洲县房屋交易所。
(一)收入预算:2015年预算数4903.3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752.37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3851万元,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经营收入30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预算数4903.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52.37万元,项目支出3851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1052.37万元,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452.3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6.90万元,2014房交会优惠税收493.16万元。
2.项目支出:2015年预算数为3851万元,包括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资金200万元,棚户区改造资金1445万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2110万元,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96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9.0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0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变动说明: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13万元(报告批复购白蚁防治施药车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