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
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株洲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以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订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意见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拟订全县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全县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参与县内新建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
4、负责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并审核县城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6、拟订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全县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并负责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环境建设。
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拟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8、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纳入我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等二个未独立核算副科级单位。收入主要是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二个副科级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公共环保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度预算数233.9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233.9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度支出预算233.9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4.1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0.38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33.9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0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公务用车运行费9万元(因公车改革,资金在大预算预留),因公出国、出境费为0。
“三公”经费与上年度预算一致,无增减。
株洲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