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县监察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株洲县办公室县办通知【2002】61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县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县委和市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监察厅、市监察局、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领导全县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四)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就是本机关一级预算单位。收入是财政全额预算拔款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6年预算数591.2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预算数591.28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数为535.2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25.78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34.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8.5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36.52万元。
2.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56万元,其中乡镇纪委16万元,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经费10万元,专项办案费20万元,培训费10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9.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05万元,比去年减少3.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 21万元,比去年增加11万元,主要原因是外出办案经费增加;因公出国(境)费0元,与去年持平。
附件:中共株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县监察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XLS
中共株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