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株县办通知[2002]113号文件规定,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湿湿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依法监督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
(五)手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六)研究并提出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八)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呈报和管理工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负责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我院将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公正司法年”活动,努力做到“四个到位”,为全县的平安、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法治渌湘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认识到位,努力在依法治检上下功夫。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党性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坚定性,用正确的发展观谋划检察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检的全过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意识,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用正确的监督观强化检察工作,依靠全县人民推进依法治检; 坚持依法治检和以德治检相结合,以检察文化建设为主线,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把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
二是责任到位,努力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大力推进全民普法守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县全面正确实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完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条主线,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特殊人群帮教、重点地区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履职到位,努力在执法效果上下功夫。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整合侦查资源,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等谋取私利以及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推进预防网络机制建设,以预防涉及民生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为重点,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质量。
四是机制到位,努力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加强思想建设,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工作队伍;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检察业务能力,推进检察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执行铁规禁令,依法依纪惩治检察司法腐败;加强检务公开,充分发挥检务督察机制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检察司法公信力。
三、单位机构、人员情况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是正科级行政单位。现有16个科(室、局、队):办公室(加挂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牌子)、政工科、纪检监察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案管中心、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加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科、林业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职务犯罪预防科、行政装备科。县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4人,现有在编在岗干部52人,退休干部10人。
四、 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本级预算单位。收入包括公共预算、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既包括保障院机关及下属法庭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两庭”建设支出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预算数547.0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547.0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预算数547.0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费支出343.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98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164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数为547.0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无。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我院公务用车核定数为一台,因县公车办正在进行公车改革,全年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
附件:株洲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