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机构;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五)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管理、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的干部人事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2016年预算如下: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含局机关、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乡镇司法所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法律援助办案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普法宣传工作经费及基层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6年预算数万元428.44,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350.5万元,上年结余77.9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预算数428.44万元,其中,工资和福利支出198.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25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72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157.74万元,项目支出46.93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数为381.51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6年预算数为46.93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专项工作经费、基层司法业务经费(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和安置帮教经费等)、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我局“三公”经费预算数10万元,与去年持平。
1、公务接待费4万元,与去年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与去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去年一致。
4、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与去年一致。
附件:株洲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株洲县司法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