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县监察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的纪律检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县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4、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5、负责检查和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6、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斗争。
7、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同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9、承办县委和市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监察厅、市监察局、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县行政监察工作。
2、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3、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反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4、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纪委机关、县监察局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管理监督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均为副科级。下设一个二级机构为株洲县预防腐败警示教育中心。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部门决算的基本情况。
1、2015年度收支决算情况。收入522.99万元,支出522.99万元。
2、2015年度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①基本支出453.25万元;②项目支出69.74万元。共支出522.9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447.18万元,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6.0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9.74万元,。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350.4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7%;公用经费支出102.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3%。
3、2015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全年机关运行经费开支为453.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为350.45万元,公用经费为102.8万元.。
4、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公务接待支出21.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0万元,公车购置为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公务接待批次(批)为211批,公务接待人次为2638人。共计31.08万元。较2014年度下降19%,减少的原因为接待批次减少,接待标准下降。
5、2015年度政府采购情况。全年本单位政府采购合计10万元。主要是用于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的更新及购置。
(二)改进措施。
1、巩固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加强本单位和系统内部资金支付管理,优化内部资金支付申报管理程序,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的各项基础。
中共株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