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县政发[2002]112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机关申请执行需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干警参加专业培训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承办县委、县人大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院机关及淦田、朱亭两个法庭。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又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401.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60.06万元;上级财政补助241.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401.3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87.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83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401.3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情况:
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工资福利支出较去年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28.55万元,工伤生育保险2.3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安排共较去年增加了工会经费6.81万元,职工福利费10.2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增加了职工医疗门诊补助金38.31万元,年度政绩考核奖金67万元。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5.9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9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原因:公务接待费比去年稍有压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车改革取消了4台车辆,因此较去年运行费用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