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县办通知[2002]113号文件规定,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院机关属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预算单位。收入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和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支出包括院机关及办案业务部门基本运行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949.6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73.51万元;上级财政补助收入176.1万元等。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949.6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864.9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1.74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949.61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情况: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949.61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10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1.工资福利支出495.47万元,比上年增加22.93万元。原因是增加社会保障缴费;
2.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02.26万元,比上年增加12.63万元。原因是增加日常公用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6.88万元,比上年增加76.91万元。原因是增加门诊医疗费、政绩考核奖金;
4.业务性专项205万元,比上年增加41万元,原因是增加1人的公用经费3万元,非税收入执收成本3万元,装备购置费35万元;
5.项目支出0万元。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会议费 5万元,培训费5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8万元,较上年预算 42万元减少 4万元,下降9.5%,下降原因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其他支出预算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