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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审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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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株洲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三)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推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负责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财政预算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负责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局机关。收入为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包括其他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有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该部门主要工作任务,2017年预算作如下安排

(一)收入预算290.01万元,其中:财政全额拨款260.47万元,其他收入29.5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90.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4.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37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90.01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情况: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290.01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91.4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用经费纳入预算安排。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7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4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上年预算16万元减少了2万元,下降12.5%,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公务接待审批,厉行节约,二是实施公车改革,取消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附件:株洲县审计局2017年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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