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县办通知[2002]66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县级党政群机关和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四)提出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和变更、职责配置和调整的意见;研究提出并协调县级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拟订全县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分配和调整方案。
(六)审核县级党政群机关和乡镇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等事项。
(八)提出副科级及以上县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加挂牌子、撤销和配备领导职数等事项,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九)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加挂牌子、撤销等事项;审批全县股级呈业机构的设置、变更、注销等事项;审核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为副科级、正科级事项。
(十)拟订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乡镇人员编制总量。
(十一)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考计划和县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并参与招考(聘)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运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环节中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核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登记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保护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本级事业单位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开展业务活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县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政务和公益机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监管检查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负责受理机构编制举报事项及“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事宜并进行督办。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编办机关。收入主要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主要为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62.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2.5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62.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2.51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62.5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8.38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9.1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46万元,业务性专项支出44.4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162.51万元,比上年增加61.73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增加,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上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业务性专项)共安排63.67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36.4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经费、中文域名运行工作经费。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4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变动说明:较上年预算0.41万元增加0.07万元,增加17%。原因是:因人员增加,公务接待费相应有所增加。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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