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镇人民政府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他经济保持平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去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的责任;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监督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
(四)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五)制定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级、民政、文化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扶贫、统计和劳动管理等工作。
(六)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和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纪律和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制定和组织实施镇村建设规划。
(八)协助和支持设置在本行政区划内不隶属于镇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株洲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是正科级行政机关单位,属于乡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全镇行政工作,属县一级预算单位,现有部办5个,公益性事业站所7个。
三、 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为龙门镇人民政府。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本单位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也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支出、业务性专项支出经费。
本部门无下属预算单位。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659.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9.06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659.0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86.62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83.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11.81万元;业务性专项支出276.9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659.0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659.06万元,比上年增加177.62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增加、工资薪酬的提标造成预算经费上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业务性专项)共安360.63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59.7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
(四)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截止2017年12月30日,本部门共有办公及业务用房2600平方米;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0 套。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预算安排购置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七)“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5.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3.17万元,培训费2.57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变动说明:三公经费预算数同比去年减少1万,主要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1万。同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