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本部门主要职能是:全县交通安全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路障管理以及占道审批。
我队负责8个镇,10.05万余辆机动车,11.8万余名机动车驾驶员交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是交通安全宣传;二是交通安全管理;三是交通事故勘察、处理;四是交通秩序维护。五是突发交通事件处置、抢险救灾;六是机动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二、机构设置
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属正科级行政单位,我队内设6个机构:政工室、办公室、法制室、车管所、科技所、事故室,4个交警中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现有在岗警职人员60人(其中公安局预算编制11人),退休7人,交通协管员90人,合计157人。大队共有4栋办公楼,14辆警务用车。
三、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该部门主要工作任务,2018年预算作如下安排:
(一)收入预算:2018年收入预算1375.16万元,其中:财政全额拨款1135.1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4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支出预算1375.1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1333.5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1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015.1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77.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6.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4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338万元。
2.项目支出: 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6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协管员工资270万元、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0万元、交通科技50万元和交通设施维护3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434.14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56.6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行政运行经费预算较上年减少11.54%,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节约潜力。我大队还将力争压缩弹性支出,确保机关运行经费逐年下降。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450万元,其中货物类支出75万元,工程类支出100万元,服务类支出275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本单位“三公”经费全口径预算数为7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9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8万,较上年预算减少2万元,下降3%,因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增速过猛,道路交通压力增大,公车改革后车辆编制减少,导致交警大队警务用车使用率过高,相对的车辆磨损大,警务用车的运行及维护费较高。2018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全口径)19万,较上年预算减少3万元,下降13.64%。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