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株县政办发[2015]57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部分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工作,拟订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容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占行道进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占车行道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人行道等其他公共场所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负责占道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车辆清洗行业管理。
(四)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和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负责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牵头拟订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店)牌的设置审批及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七)负责数字化城管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八)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计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九)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等工作。
(十)负责拟订城市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有关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和评比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各建制镇城镇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依法控制和拆除违法建筑。
(十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市政工程的占道审批及相应行政处罚工作。
(十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按指定位置和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睥行政处罚权。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株县政办发[2015]57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审计股、法制股、市容环卫和拆违管理股和城市管理数字指挥室。有在编人员20人,临聘人员80人。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的牛皮癣治理经费。
纳入我局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株洲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2、株洲县户外广告灯饰管理中心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567.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49.47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8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567.4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554.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15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98.4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2.87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9.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0.33万元,业务性专项支出8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69万元,城管执法运行240万元,牛皮癣治理29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567.47万元,比上年减少72.28万元,主要原因是自行车运营费由于合同到期,还没有续签,没有下达预算指标。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8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业务性专项)共安排115.27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5.5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津补贴(含事业单位绩效)提高。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99.8万元。包含:城管执法服装购置79.8万元;办公设施设备购置20万元。
(五)国有资产上有情况说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办公及业务用房1024平方米;车辆5辆,其中执法用车5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预算安排购置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567.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8.47万元,项目支出269万元。
(七)“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8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8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8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度减少0.06万元,是因为规范了报销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部门预算公开表格目录
表一:收支总表
表二:收入总表
表三:支出总表
表四:支出分类
表五:工资福利
表六:商品服务
表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表八: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九:公共财政拨款
表十:公共财政拨款--工资福利
表十一:公共财政拨款--商品服务
表十二:公共财政拨款--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表十三:政府性基金
表十四:专户
表十五:经费拨款
表十六:业务性专项
表十七:专项汇总
表十八:项目明细
表十九:情况
表二十:单位人员情况表
表二十一: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
表二十二:政府经济科目支出
表二十三:“三公”经费预算表的复制
表二十四:绩效目标申报表
表二十五:专项目标绩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