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开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联系方式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森林火灾等法律规定的涉林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调解涉林纠纷。
(三)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
(四)组织和指导森林消防工作,检查、监督森林防火情况。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是株洲县林业局直属主管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副科级行政单位。株洲县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加挂法制室牌子)、刑侦治安中队、森林消防中队,下设株洲县森林公安局淦田派出所。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8年部门决算汇总公开单位构成包括:株洲县森林公安局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二、收入决算公开表
三、支出决算公开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开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 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总收入206.09万元,2016年总收入189.19万元,2017年比上年增加16.9万元,增长8.93%。2017年支出共计206.09万元,2016年支出共计185.88万元,比上年增加20.21万元,增长10.87%。
二、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总收入206.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1.69万元,占年度总收入93.01%,事业性收入8.22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3.99%,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6.18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3%。
三、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支出共计206.0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49万元,占总支出6.06%;林业行政运行支出165.04万元,占总支出80.08%;林业执法与监督支出19.59万元,占总支出9.51%;住房保障支出8.97万元,占总支出4.35%。
四、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191.69万元,占年度总收入93.01%,财政拨款比上年决算数162.43万元增加29.26万元,增长18.01%。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91.6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162.43万元增加29.26万元,增长18.01%。
五、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共计191.6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162.43万元增加29.26万元,增长18.01%。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共计191.6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7.55万元,占总支出61.3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96万元,占总支出8.32%;商品和服务支出41.51万元,占总支出21.65%;其他资本性支出16.67万元(业务性项目支出)16.67万元,占总支出8.7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共计191.69万元,2017年财政年初预算140.90万元,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比2017年财政年初预算支出增加50.7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决算数133.51万元比年初预算102万元增加31.51万元,增加原因是年初预安调增津补贴提标、绩效奖金及公安执勤值班等补贴增加31.5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决算数41.51比年初预算38.90万元增加2.61万元,增加原因是办公用设备购置;项目支出(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决算数16.67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6.67万元,增加原因是森林公安办案区及淦田派出所建设购置办案业务设备及设施16.67万元。
六、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株洲县森林公安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总计175.0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7.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67.1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9.12%;商品和服务支出41.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23.72%;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
七、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株洲县森林公安局“三公”经费决算支出6.13万元,比2017年初预算数0.45万元增加5.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1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增加5.71万元,主要原因是2台执法执勤车运行维护费未安排预算;公务接待费0.42万元,比2017年年初预算数0.45万元减少0.03万元,减少6.67%,主要原因是按照上级部门及纪委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
2017年度株洲县森林公安局“三公”经费决算支出6.13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6.45万元减少0.32万元,减少49.61%。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5.71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6万元减少0.29万元,主要原因是控制公务用车量;公务接待费0.42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0.45万元减少0.03万元,减少6.6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上级部门及纪委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株洲县森林公安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总支出6.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5.71万元,占93.15%;公务接待费支出0.42万元,占6.85%。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5.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71万元。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办案等执法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度株洲县森林公安局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为2辆。
2.公务接待费支出0.42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42万元。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共24批次,接待140人次。
八、关于株洲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决算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51万元,比2016年减少1.46万元,降低3.39%。主要原因是:严格压缩日常经费支出,但2017年外出办案较多,从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下降幅度不大。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我局以实现绩效目标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自评质量,预算绩效管理取得新成效。
1、抓好绩效目标编制,及时报送绩效目标。根据“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按照财政局统一要求,在编制2017年本级部门预算时,我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依据本部门三定方案的职责确定及目标考核责任目标进行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行预算单位全覆盖,预算项目自我评价全覆盖。
2、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加强过程监控。全过程监控株洲县森林公安局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运行。同时,在年度中期及时报送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情况。
3、深入开展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和项目核查,监控资金范围包括:2017年中央、省财政安排的森林公安业务装备费资金支出项目,中央及省森林公安专项业务资金项目均填写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运行跟踪表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4、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组织局机关各股室及淦田派出所进行绩效自评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加强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的衔接。
5、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提高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部分 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由株洲县森林公安局财务室负责接受公众询问,接洽人,刘亦凤;联系电话,0731-27619411。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