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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来源: 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更新日期:2025-12-17 作者:综合执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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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54

称:***

所:***

身份证号码:***

我局于20251110日对你户在渌口区***********非法占用土地搭建木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户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2月开始擅自占用渌口区***********土地搭建木屋,截至202510月已经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占地面积960平方米,地类为竹林地。该宗用地在《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中规划为村庄建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停责改文书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违法用地范围图

7.渌口区龙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4年)局部图

8.渌口区龙潭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建设用地项目与规划分区套合图

9.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512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4号),依法告知你户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鉴于区林业局于20251113日对你户非法占用林地960平方米,罚款人民币9600元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户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于20251230日前将非法占用的9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龙潭镇***********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面积9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程 恺

联系电话:13975392535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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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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