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渌自然资罚决字〔2025〕3号
名称:*********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在渌口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8月开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渌口区*********的土地上平整土地硬化水泥坪,截至2015年10月已经建成,经实地勘查测量,总占地面积为2027平方米,地类为裸地2024平方米,村庄用地3平方米。该宗用地在《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中规划为村庄建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停责改文书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5.身份证复印件
6.违法用地范围图
7.渌口区龙船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图
8.渌口区龙船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分区套合图
9.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字〔202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3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0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渌口区*********集体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面积20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零捌拾壹元整(¥6081元)。(处罚标准:裸地、村庄部分均按3元/平方米共计608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株洲渌口支行,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程 恺
联系电话:13975392535
联系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