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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1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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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渌交处罚〔20245016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1416,联系电话:138**8353,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3  5 当事人涉嫌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使用未取得《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湘 BD**33 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

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网约车平台订单及流水查询信息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

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据照片》 1 份,现场视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身份

证、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3  11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株渌交罚告〔20245016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

述权利。

 1  2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 925 条关于当事

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银

行株洲渌口支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盛金城 1 层)

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户名: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50317569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

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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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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