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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81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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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81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何**,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81**581X,联系

电话:183**465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株交[2025]LK080号案件联查,本机关于2025516日对当事人

嫌使用4500千克以上(不含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

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5516日,当事人何**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普货),擅自驾驶B6**68的车辆开展经营性道路普货运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经营许可证查询

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

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

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何**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516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5LK08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

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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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使用4500千克以上(不含

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使用失效的或者被注销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属于一般,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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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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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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