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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67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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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67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株洲市渌口区**汽修,经营者:**,身份证号:

360122**363X,联系电话:182**3547,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朱亭服务区。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移送的线索移交函,本机关于20254

21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的行为予以

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株洲市渌口区**汽修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

定进行备案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主要证据

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维修备案信息查询信息记录、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

输综合服务中心线索移交函、整改通知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机动车维修备案信息查询信

息记录》 1份,《现场照片》 1份,**询问笔录1**询问笔录2、整改通知

单、营业执照信息查询记录、经营者身份证信息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424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5LK067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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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的处罚基准,当事人初次发现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业务或者

违法经营时间少于1个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三千元以上少

于五千元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现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

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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