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5〕LK00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杨**,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921**0852,联系电话:130**2019,住址:湖南省南县**号。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取得
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
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三) 无暴力犯罪记录“(四)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
定,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网约车平台信息查询记录证据证明。在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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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
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