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5〕LK006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2-03
字体: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5LK006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唐**,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221**2910,联系电话:188**6182,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当事人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

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证据照片》 1份,现场视频1个,行驶证查询

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证

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

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