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4〕LK17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滴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3307,
经营许可证:430**00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公司地址: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区**室,联系电话:139**2321。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株交[2024]LK158号案件联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
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09日10时03分25秒,滴滴**公司运营的
“滴滴打车”网约车平台允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车辆(湘
B**37)驾驶员匡**“接单”后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订单信息:2024年12月09日
10时03分25秒,从中国移动(王家洲营业厅)到新晨驾校,营运车辆牌号湘B**37,
驾驶员匡**,金额:5.30元,查处地点: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伏波大道(渌口区交
警队一中队附近),查处时间:2024年12月9日10时10分),滴滴**公司
涉嫌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株交当罚(2024)LK15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
关案件文书材料、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株交当罚[2024]LK158号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
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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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4〕LK17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
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基准,当事人现场发现网约车平
台公司1名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属于一般,应
当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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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