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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14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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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1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滴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3307

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株字430**0010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肖**

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室,联系电

话:139**2321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株交[2025]LK012号案件联查,本机关于2025221日对当事人涉嫌网

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5221091433秒,滴滴**公司运营的

花小猪打车网约车平台允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车辆(湘

B**83)驾驶员谢**接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订单信息:202522109

1433秒,从道田安置小区-南门到湖南省株洲市驾驶人考试中心,营运车辆牌号

B**83,驾驶员谢**,驾驶员收取金额:34.12元),滴滴**公司涉

嫌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株交当罚(2025LK01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

案件文书材料、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株交当罚[2025]LK012号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

录、法人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1 页,共 3


 

本机关于2025224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5LK01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

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基准,当事人现场发现网约车平

台公司1名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属于一般,应

当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页,共 3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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