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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05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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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05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肖**,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736,联系

电话:153**9249,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本机关于202512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

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5121810分,当事人肖**驾驶牌号为湘B**80

小型面包车搭乘6名乘客在S207线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交警中队门口路段行驶,驾驶

员肖**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肖**涉嫌构成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我机关认为当事人肖**有主观的

意愿,认为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

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询问笔录、举报信、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决

定书(株交当罚〔2025LK006号)、《关于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份,《证

据照片》 1份,关于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

截图、现场视频、现场视频、身份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

询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肖**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225 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5LK005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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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

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当事人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认定当事人肖**有立功表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被主管部门再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属于较重,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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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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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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