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处罚〔2025〕LK00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株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Y88Q,
经营许可证:430**027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卢**,公司地址:武汉市
**号,联系电话:158**9945。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株交[2024]LK054号、株交[2025]LK002号案件联查。,本机关于2025年
1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5日,株洲**公司构成货运源头单位放
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主要证据有:株交处罚[2024]LK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
交[2024]LK054号案件询问笔录及株交[2024]LK054号案件其他相关文书材料、未编号
询问笔录1份、未编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交责改[2024]
0006606号)、华新水泥交货单1份予以证实。2025年1月15日,株洲**公
司再次构成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主要证据有:株交处罚[2025]
LK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交[2025]LK002号案件询问笔录及株交[2025]LK002号案
件其他相关文书材料、株交[2025]LK003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予以证
实。2025年1月15日,株洲**公司构成第一次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
超载车辆出站(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份,《现场照片》 1份,《证据照
片》 1份,现场视频2段、株交[2024]LK054询问笔录、株交处罚[2024]LK054行政处
决定书、株交[2024]LK054现场检测单、株交[2024]LK002现场检测单、株交[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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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002询问笔录、株交处罚[2025]LK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查询信息记录、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信息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交责改[2024]
0006606号)、未编号询问笔录1份、未编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 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株交罚
告〔2025〕LK00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出站(场)的处罚基准,当事人第一次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
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
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或通过网络设备以电子支付的形式缴纳罚
款,户名: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7339000143108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
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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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