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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53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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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53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522**4611,联系电话:189**4249,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职业:/,工作

单位:/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

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

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

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

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

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

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 1份,身份

证查询信息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株交[2024]LK140

案件相关文书材料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1 页,共 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24年12月4日

 2 页,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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