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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50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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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50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罗**,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424**6831,联系电话:199**8864,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组。

当事人驾驶湘B**60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

费的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

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

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

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

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

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

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

期注册。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询问笔录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

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

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页,共 2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24年12月3日

 2 页,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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