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交当罚〔2024〕LK14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罗**,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430424**6419,联系电话:150**6690,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组。
当事人罗**驾驶湘B**29的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
备、违规收费的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
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
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招商银行株洲分行,账号
7339000143108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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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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